招标编号:DZ(2017)000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清丰县清丰大道绿化提升项目施工养护、监理,本项目经清市政【2016】187号文批准,招标人为清丰县市政园林局,项目资金来自县财政资,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清丰县清丰大道绿化提升项目施工养护、监理
2、建设地点:清丰县清丰大道
3、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
4、项目投资计划:约780万人民币
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6、工 期:施工标段:70日历天
监理标段: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
7、质量要求:合格
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施工养护
第二标段:监理
9、招标内容:清丰大道绿化提升面积约13万平方米,养护面积约50万平方米(养护周期每年12个月),清丰大道绿化提升改造监理服务。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施工标段: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园林一级项目经理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项目;
3、投标人需提供2014、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
4、具有类似项目业绩,2013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道路绿化类似业绩至少1个(以合同为准),且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00万的投资金额;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中标公示需要进行网上查询,查不到的按无效标处理,并从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一份与中标通知书一致的中标公示截图)。
5、须提供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企业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出具告知函的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内有效,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监理标段: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
2、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国家注册资格;
3、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企业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出具告知函的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内有效,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次招标采用不记公司名称方式报名,报名时不审查资格,采用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的资料须和报名时所递交的资料及开标现场提供资料的原件均保持一致(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料及开标时提供的资料可比报名时提交的报名资料多,但不可少)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参加报名的企业需递交的资料:
施工标段:(1)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4)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项目经理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5)2014、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6)业绩证明材料;(7)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企业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
监理标段:(1)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4)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项目经理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5)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企业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
注:以上证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不再提供原件。
3、投标单位将需递交的材料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并加贴密封条(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盖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印章)。报名时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持递交的报名材料(必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密封)及有效身份证进行报名,否则不接受其报名。
4、报名时间:2017年 2 月 13 日至2017年 2 月 17 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