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天津)煤气化发电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采购具备招标条件,项目单位为华能(天津)煤气化发电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华能招标有限公司拟对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该项目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招标范围
1.1天津IGCC电站示范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250MW级IGCC机组,机组的动力岛有一套250MW级“一拖一”“E”系列高效多轴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包括一台E级燃气轮机及其发电机、一台无补燃型余热锅炉、一台蒸汽轮机及其一台蒸汽轮发电机和相关的辅助设备。
1.2招标范围
标段 招标编号 设备名称 招标范围
01 2017-CL-001 液化石油气 200吨
(本厂用量大概为每3-4天来一车液化气,每次大概能卸8-10吨)
2.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近三年在华能系统内无有关文件确认的不良记录;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
2.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申请。
2.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1.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2资格审查专项条款
2.2.1 申请人须具有近三年3项液化石油气供货业绩(2014年1月1日之后),提供相关业绩合同证明材料(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
2.2.2 申请人须取得液化石油气危险品运输许可资质或提供委托第三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3 申请人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2.4 申请人需保证具备24小时供货能力,保证接到供货通知6小时内送货至生产现场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
2.2.5 2014-2016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或合同违约责任。(提供承诺)
注:请资格预审申请人特别注意,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预审申请的强制性条款,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评审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否决其申请。
4.5有意向的申请人可从2017年2月17日09:00起至2016年2月22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