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院史室(荣誉室)装修工程项目招标
招标编号:HLFZ-SHGC-2016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州中院院史室(荣誉室)装修工程项目已由上级部门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招标人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福州中院院史室(荣誉室);
2.2. 工程建设规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史馆布展工程1层,层高3 米。面积约118平方米;
招标范围和内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史馆布展工程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等具体 范围如下:
1、不含外墙装饰;2、含原有装饰拆除3、不含通风空调4、智能化展厅设备 具体应以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
1.1.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821445元;
1.2.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6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无;
1.3. 标段划分(如果有):本项目全部为一个标段 ;
1.4.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2.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备注:根据闽建筑函[2014]6号文件规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②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 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4. 本招标项目 不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2.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
2.6. 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7.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8. 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2.9.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10.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 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本招标项目 采用 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的文件为:(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电子招投标的规定) 。
3.2.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02月24 日 09时00分至2017年 03月03 日17时00 分。
3.3. 招标图纸每份售价200元,如需邮寄另加50元,售后不退。
联系人:李杨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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