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鄂州市中心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鄂州市中心医院营养餐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招标条件
本采购项目 鄂州市中心医院营养餐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已经鄂州市中心医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列入招标采购计划,湖北中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鄂州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购范围:营养餐食堂厨房设备;
2.2、采购预算:50万元;
2.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交货期:收到甲方订货通知后,30日历天内供货并安装完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为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货物及安装的生产制造厂商,公司注册地不在湖北省内的,必须在鄂州或周边城市(武汉、黄石、黄冈、咸宁)设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投标人必须是提供厨房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同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灶具检测报告;
(3)投标人必须具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投标人必须保障核心产品(炉灶类)符合燃气管理部门相关标准,生产、安装、维修不分包,且具有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燃气灶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相关燃气热力管理部门颁发的安装燃气器具《备案证》(且生产、安装和维修、备案必须是同一个公司);
(5)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人近三年(招标公告发布之月往上推36个月)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金额50万元及以上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一例;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供应商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在湖北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等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同资质证书上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投标人必须为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货物及安装的生产制造厂商,公司注册地不在湖北省内的,必须在鄂州或周边城市(武汉、黄石、黄冈、咸宁)设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投标单位基本帐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原件及复印件;
(7)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燃气灶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相关燃气热力管理部门颁发的安装燃气器具《备案证》(且生产、安装和维修、备案必须是同一个公司)原件及复印件;
(8)投标人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投标人燃气灶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1)投标人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及复印件(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
(12)投标人近三年(招标公告发布之月往上推36个月)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金额50万元及以上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一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5 年或2016年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为当年注册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承诺函原件);
(1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6 年任意一月缴纳税收和保险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以上第2项原件及其它复印件资料装订成册(共两份),复印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原始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在报名资料封面上用正楷字写上投标报名联系人名称及其联系手机电话及办公室电话。报名资料需编页码。其它原件现场核验退回。)
4.2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保证金
5.1 本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为壹万元整(人民币)。供应商必须在2017年3月21日上午9:30时前到账。
5.2投标保证金必须由供应商基本账户汇入湖北中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专户,不是供应商基本账户汇入的投标保证金视同资格后审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