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2017-03-02 受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委托,作为其招标代理机构,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2017年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CEMS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由于首次发布公告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满足要求,现再次公告如下。
一、项目法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二、招标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五、工程概况及标段划分
1、工程名称:2017年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2、本期规模:2017年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CEMS设备采购。
3、建设地址: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厂区内。
4、核准文件对招标的意见及批复: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已经获得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批复文件“华电能源生[2017号66文]”。按照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则要求,拟对2017年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委托华电招标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标段划分:
|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内容 |
| CHDT101/07-QT-1103 | CEMS设备采购 | 对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CEMS设备进行采购,共3套(脱硫系统1套,脱硝系统2套),包括:系统硬件、软件、环保数据联网设备、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人员的培训等。 |
七、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改造CEMS设备采购项目标段需开具17%增值税发票。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2、投标人必须通过 ISO9001和ISO14001管理体系认证。
3、投标方应具有火电CEMS改造工程设计、供应、施工、调试的经验和能力。
4、投标方产品被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不接受试验或试制性产品。本次投标使用的产品必须有应用业绩,招标方不接受新开发而无任何应用业绩的产品,投标人应出具相关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
5、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有寒冷地区电力行业(200MW以上机组)至少2项已投产燃煤发电机组CEMS改造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需能明确看出合同标的、数量等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6、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布的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认证检测合格名录中,认证的检测项目必须包含NOx、SO2,且其认证检测产品清单中烟气分析仪厂家从德国SIEMENS、ABB、美国FPI、美国热电、英国PCME等进口品牌中选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7、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应出具所供设备的原厂商投标授权或制造商资格证明文件。
8、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复印件);进口设备代理商应提供进口代理授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9、近五年在电力行业或其它行业所供设备及分包的工程无责任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发生。
10、投标人近三年来无重大经济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民事起诉,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设计、制造、施工、调试分段投标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须以设备制造商为联合体牵头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1、购买标书时间: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6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整)。
联系人:赵宏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7710584181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