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 的委托,拟对 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2017年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2000-201701-020-0001
二、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2017年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300,000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1服务详细内容、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5.2本项目不允许有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六、供应商资格:
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6.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
6.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3.1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6.3.2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范围。
6.4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复印件无效),在有效期内予以承认。
6.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中财采购[2016]13号)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信用记录情况出具相应的专业信用报告,并将相关的信用报告(原件)提供给评委核查。相关的信用供应商在相关合法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近三年(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以企业成立时间为起点)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一年(在一年期间供应商出现失信行为的,以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中山市企业在中山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记录和报告(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合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信用报告)。市外企业原则是应当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记录和报告。如果当地地级市或以上政府没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未建成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出具信用记录情况的,可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市外企业在上述条件都无法实现情况下,可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出具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6.5须成功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报名的供应商
6.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7 年03 月03 日 至 2017 年 03 月 09 日 期间(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