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第三采油厂李庄子封井含油污泥转移处置
项目编号 2017-0024290-CQYT-0002802
一. 招标条件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第三采油厂李庄子封井油泥转移处置项目主要对我厂李庄子油田封井产生的油泥进行转移并合规处置,危险废物转移严格实行电子联单制度,2017年计划转移处置含油污泥1850吨。
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中标人需在接到危废产生单位转移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开始转移处置工作,中标人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危险废物;不得超设计能力接收含油污泥;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标段(标包)划分: 一个标段:李庄子油田封井含油污泥转移处置,计划转移处置含油污泥1850吨。2.3工期计划: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4具体服务标准要求及服务范围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5最高限价2000元/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税务证照齐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 3.2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废矿物油HW08<071-001-08>,且具有处置资质),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类)或者本单位没有运输资质,可以提供与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类)运输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运输车辆必须在宁夏环保厅备案并加装有效的GPS。 3.3 要求近三年内承揽过该类项目。 3.4进入油田的供应商、施工商及服务商,均须在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由检察-院出具的近二个月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或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7年03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