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XTC-1757283
一、招标条件
本技术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主要进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场发射扫描电镜减震装置采购、安装及调试,提高场发射扫描电镜分辨率。
2.2招标范围:场发射扫描电镜减震装置采购、安装及调试并进行采购设备的现场培训。
2.3服务地点:招标人所在地。
2.4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交货,6个月之内调试完毕,提供合格减震装置。
2.5项目标段最高限价:60万元(含增值税)。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需在1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营业范围中须有仪器设备制造或销售、技术服务等相关内容。企业注册时间至投标截止日需不少于5年(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等不受此项内容限制)。供货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有效代理证书或针对本装置的授权函;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3.4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
3.5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6需提供该减震装置安装期间场发射扫描电镜生产厂家维修工程师能够随时入场服务的承诺函。
3.7进入油田的供应商、施工商及服务商,均须在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由检察-院近二个月内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或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不接受单独递交的“告知函”,需装订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3.8本项目的其它条件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1名负责人必须为生产厂家调试工程师,具备场发射扫描电镜减震装置安装调试经历。所有投标人均须在招标人处进行已履行合同情况查询。各投标人自行到招标人处进行已履行合同情况查询,并由招标人合同主管部门出具近三年的《勘探开发研究院合同履行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无“告知函”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或开标后显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2名负责人,项目第一负责人或项目第二负责人在招标人已签约技术服务合同中,存在一项超出合同履行期限6个月而未验收终结的,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或开标后显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2名负责人,项目第一负责人或项目第二负责人在招标人已签约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已经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负责两项合同及其以上的,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不接受单独递交的“告知函”,需装订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购买时间:请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4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