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厂2×30MW机组烟气脱硝氨水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17-05-06008/01
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厂2×30MW机组烟气脱硝氨水采购项目经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批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现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提出申请。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厂2×30MW机组烟气脱硝氨水采购
1.2招标范围为:氨水,拟招供货周期十二个月,采用单价合同,以实际用量为准,据实结算。
氨水质量要求:
1)外观:无色液体。2)氨含量,%≧20。3)残留物含量,%≦0.2。4)硬度:≦0.8mol/l
二、资格要求:
2.1投标申请人基本资格: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能集团的不良记录.
(6)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7)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2.1.3 同一标包的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投标;
2.1.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5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有一家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投标,同时具备条件的以先报名者为准,如生产厂家和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厂家报名。
2.1.6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2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2.2.1投标申请人若为制造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为经销商时,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类)》、《汽车罐车准驾证》、《汽车罐车押运员证》、《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报告、氨水车辆租聘合同,还应提供氨水产品制造商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2.2投标人必须提供氨水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等;所供应的氨水品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
2.2.3投标申请人及使用的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使用单位的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山东省氨水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书》等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
2.2.4投标申请人须提供近三年不少于2家30MW及以上火电厂的氨水供货业绩(提供相应合同复印件及业主姓名、联系方式,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签字盖章页及技术协议中供货清单等关键内容)。
2.2.5投标申请人须提供近三年氨水供货业绩。
2.2.6投标申请人供应的氨水不存在造成电厂氨水储存、蒸发系统堵塞、含水量大等不良业绩,若有发生,招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2.2.7投标申请人(乙方)根据招标人(甲方)要求分批供货。接到招标人(甲方)供货需求时,应保证在24小时内将氨水运输到招标人(甲方)生产现场,并协助(招标人)甲方进行卸载工作。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5月4日08:00时起至2017年5月8日17:00时止,
联系人:钱工
手 机:13683613533
办公电话:010-51957412
Q Q: 1810533483 (添加备注: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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