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凤屿路等路灯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凤屿路等路灯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2017-HCGK-SH489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凤屿路等路灯改造工程,1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期(季度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针对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的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可以不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供应商缴纳相应税收(可以提供营业税或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投标人因新成立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如实提供情况说明。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④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有效复印件,原件备查)。3、非福建省内注册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获得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登记备案或在厦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且其资质备案仍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明的有效复印件。4、投标人需承诺近三年内无因投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等违规行为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若经查实提供虚假承诺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相应承诺书。5、投标代表正反面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备注: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投标的,由自然人签字),原件备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31日 21:45 至 2017年06月15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