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赣州市章贡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贡购2017B000292计划,受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罗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对太阳能路灯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对2017年05月27日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就有关事项变更补充如下:
一、变更事项1 :
原磋商文件为:
第一章 磋商文件 二、响应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6、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3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磋商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填写资格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之后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意思和真实情况;
现变更为:
第一章 磋商文件 二、响应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6、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3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磋商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填写资格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之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意思和真实情况;
二、补充事项1: 原文件中:第一章 磋商文件 二、响应供应商须知 (五)开标与评标 30 、评审办法:
30.3 监狱企业
30.3.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0.3.2 监狱企业参加本次响应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0.3.3 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30.4 其他中、小、微企业
30.4.1 本次响应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30.4.2 本次响应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30.4.3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0.4.4 响应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响应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30.4.5 响应供应商为联合体响应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