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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北省清河县2016年度交通设施购置及安装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3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受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河北省清河县2016年度交通设施购置及安装

 受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河北省清河县2016年度交通设施购置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河北省清河县2016年度交通设施购置及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HB-170497-001/00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内容:一标段:信号灯、电子警-察、中心护栏采购安装 ; 二标段:道路标线施工;
供货时间:一标段、二标段:签订合同后30日内
用途:智能交通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标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完成本项目的供货能力、财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承担和实施本项目的相应营业范围和能力。2、具有省级一级及以上安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安防工程资质证书。3、提供所投设备生产厂商(防护栏、交通信号灯、复合式LED道路交通诱导屏)对本项目的产品销售授权函原件、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及所投设备生产厂商出具的与现有公-安集指平台无缝接入的承诺函原件。投标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交通信号灯及防护栏)的优先采用。4、检查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5、被授权人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标段资格要求(2017CK-039/2):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厂家)或经销代理商(具有供货能力、并能提供优质服务的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均可参加本次的招投标活动。2、凡参加投标的投标方要符合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需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制造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销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厂家授权书。3、检查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4、凡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方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无论结果如何,严禁私下串标或当场进行有碍招投标活动的行为。5、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另行委托代表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其参加投标活动的代表人必须持有法人代表的正式授权书(原件);一份授权书只限一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1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01日 09:00 至 2017年06月07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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