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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已在“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登记。
3.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2011】218号)规定,广东省省外企业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3.5、拟派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建筑专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3.6、拟派本工程的造价管理人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执业证或造价员证或造价专业的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
3.7、拟派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3.8、拟派本工程的施工员、材料员及质检员须具有对应的岗位(培训)证书。
3.9、河源市市外企业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已在“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登记。
3.10、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注明: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的监理人;
(4)为本的代建人;
(5)为本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