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天然气利民工程PPP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天然气利民工程PPP项目(项目编号:GXTC-1751055)已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行政公署以塔行函[2017]71号批准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天然气利民工程PPP项目
2.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3采购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天然气利民工程PPP社会资本招标
2.4 项目性质:新建
3、采购需求
3.1合作期限:设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3.2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共计81043.51万元,主要由政府出资和利用社会资本。
3.3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供气点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新疆油田公司油气储运公司九区一级配气站,线路由东向西。途经白碱滩区、乌尔禾区、铁厂沟镇、托里县、裕民县、额敏县、塔城市。
主要用气点共6个,分别为铁厂沟镇、托里县、裕民县、额敏县、塔城市。
3.4运作模式:本项目被政府列为PPP项目,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模式。在BOT模式下,由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合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工作,合作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所移交资产通过性能验收,处于正常使用、正常磨损状态。
3.5项目公司的组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00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社会资本方的自有资金,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10%,社会资本持股比例为90%。双方按照各自所持股权比例一次性出资到位。
3.6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设定为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20%)。除注册资本金转为项目资本金以外的部分,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按照股权比例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期出资到位。
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书面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在的独立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塔城地区本级及各县政府的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控股国有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或等值货币,汇率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供应商须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5)供应商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6)供应商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8)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派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
(9)供应商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2016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1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1)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供应商须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效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的均可);
(1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5家,联合体成员人必须为独立法人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或全资子公司的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对供应商的法律声明要求:
1)在本次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披露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供应商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自2014年6月1日至今(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供应商不存在由于自身任何过失或疏忽,而导致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
3)有能力清偿其债务;没有处于停业清理、清算或破产状态;其资产没有被法院查封、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其经营活动没有被终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
4)自2014年6月1日至今(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没有任何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如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述材料以获得投资、合作、承包、融资合同而被宣告为违约、违规或违法等)而被处罚的记录存在;
5)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供应商因自身管理出现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接管,或在政府的指导下由其他社会资本接管。
供应商须对以上内容进行逐一承诺。
(15)供应商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先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者为有效供应商。
(16)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报名无效,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
5、资格预审方法
本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少于3名时,则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发出书面的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及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后续采购。
6、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7、报名及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发售时间: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9日,每天上午9:30-13:00;下午14:00-18:00 (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