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公-安边防大队车辆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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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公-安边防大队车辆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6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 受长乐市公-安边防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乐市公-安边防大队车辆保险服务项目进行竞争

  受长乐市公-安边防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乐市公-安边防大队车辆保险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乐市公-安边防大队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FJGC-FS-J-2017-217-1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凡有能力提供本谈判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合格的谈判报价人;(2)谈判报价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3)谈判报价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4)谈判报价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谈判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谈判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7)谈判报价人在响应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 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2015年度或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2015年度或2016年度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7)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是指由谈判报价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17年06月14日 08:00 至 2017年06月16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谈判的相关信息(包括谈判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谈判报价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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