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青岛市高速公路增设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 沈海高速青岛段、疏港二号高速、青银高速青岛段、青新高速等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出资比例: 自筹100%
招标工程类型: 施工-交通安全措施 工程类别:
本项目总投资额: 2944.6万元 工程造价: 2603.9万元万元
工程规模: 330公里
计划文号: 青发改能交审【2016】104号 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工程范围为沈海高速青岛段、疏港二号高速、青银高速青岛段、青新高速等,总里程约330公里,工程内容为增设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爆闪灯154个,标线117576平方米,标志528个,可导向防撞垫84个,信息宣传栏14个,波形梁护栏5655米,单柱式可变限速标志8处24个。
2.招标内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3.标段划分: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二、对企业的资质要求
1.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1人: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项目总工1 人: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安全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持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四、同类工程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5年累计完成1个同类工程业绩。
五、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标段要求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 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七、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八、
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未能公开查询到的从业单位、业绩(及业绩信息不完整的)、荣誉(及荣誉信息不完整的)和主要人员(及人员信息不完整的) ,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九、
投标人受到限制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的,不得参加投标。
十、
同类工程的界定: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