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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对办案区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采购编号:YCC[2017]0104
4、项目名称:办案区设备项目
5、项目用途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交货地点: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7、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交货并具备验收条件
8、计划金额:364,400.00元(以此计划金额为准)
9、验收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10、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11、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法律规定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证明的材料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基本开户行或人民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提交“投标单位情况表”(一旦发现不实,按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处理)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法人:税务登记证和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缴纳税收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一旦发现不实,按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处理)
其他要求
2、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所投主要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确定资格证明文件齐全后价格较低者为有效供应商。
3. 招标文件的获取及递交
1、 招标文件的获取:凡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于2017年6月20日至6月26日17:00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