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生产用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017-06-26
受山东联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
一、项目名称:生产用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二、招标编号:SD17-FW-ZB06-CLZL
三、代理机构:
四、项目概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需求一览表(附件一)
1.固定用车型号:全新长城哈弗H6,1.5T,手动两驱。
2.租赁期限:36个月。
3.主要服务内容:
3.1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车辆;
3.2为所出租车辆每辆车配备一名专职驾驶员,提供驾驶服务。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内企业法人,营业范围包含汽车租赁;
2.投标人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
3.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含)500万元;
4.投标人须在山东省济南市设有常驻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制度,具有专业的服务保障团队;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设备及服务能力;
6.投标人提供服务本项目的车辆须是自有车辆,服务本项目的驾驶员须是自有员工,与投标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7.提供“在近三年内不曾有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况出现;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近三年内无被政府及行业组织处罚的经历”书面声明;
8.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三个会计年度,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且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
9. 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0.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 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要求,请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本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对于地方检查机关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投标人提供查询告知函打印件视为原件,并附投标人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声明),查询期限为告知函出具日(出具日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前三年(365天*3)。如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则查询期限为投标人成立之日起至告知函出具之日止。未提供有效查询结果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30日,每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