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口电厂:2号机组超低排放增设尿素水解反应器改造 |
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 投标人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良好,与招标人在类似项目历史合同履行上无不良行为记录,经济行为没有受到起诉。
3. 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未出现资不抵债或连续2年亏损。
4. 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及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问题;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不在处罚期内)。
5.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同一个设备生产商不得同时委托两家(含)以上投标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
1. 投标人应具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如施工分包,分包单位需具有环保工程专项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 投标人应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投标人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脱硝尿素催化水解设计研发证明。
4.投标人近3年内至少有1台套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脱硝尿素催化水解运行业绩,或近3年内有2台套及以上300MW火电机组脱硝尿素普通水解运行业绩,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同时提交用户使用证明或性能试验报告及相关合同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等),以证明其满足本次招标的资格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5.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