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组制粉系统风速和风量取样装置改造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1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
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同一个设备生产商不得同时委托两家(含)以上投标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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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为产品制造厂家或者是代理商(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2.投标方提供的风量、风速测量装置必须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投标产品必须通过省部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并提供合格的风量测量装置标定报告复印件。
3.投标产品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3台6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同类设备风速、风量测量装置成功投运业绩,提供业绩列表,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最近5年内已投入使用的同类设备相关合同(封面、供货范围、设备参数、签字页等)、电厂用户报告(用户证明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的复印件,以证明投标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无相关合同、电厂用户报告等复印件其投标文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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