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阿尔山市建设局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申报阿尔山市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申报阿尔山市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项目
批准文件编号:阿财购准字[2017]第145号
采购文件编号:兴公资交易【2017】政采(公开)0142号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预算金额(元) 附件材料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根据兴检会发(2014)第3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企业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取得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且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可取得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名资格。
3、考虑到阿尔山风景区资源特点,本次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重点在于站在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的高度上,对其突出的地质学、生态学和美学价值以及历史文化价值及其保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予以科学评估,因此: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具有地质、生态、历史文化等学科的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多学科协同的科学研究能力;投标单位必须参加过风景名胜资源综合考察,并从事过风景名胜区申报省级(自治区级)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工作,从事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本的负责人须为高级职称,并在风景名胜区理论研究和规划实践方面具有较好成就。
4、20天内组织多学科队伍完成资源普查,确定申报范围,2个月内完成申报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17年06月29日至2017年07月0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2:30—5:3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