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丹东电厂便携式振动分析仪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2017-07-03
招标编号:ZXZB2017-07-001/01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一、项目概况
华能丹东电厂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大东港经济开发区,一期为2×350MW机组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的物资具体型号、数量、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序号 物料描述 数量 单位
1 便携式振动分析仪 1 台
品牌:1. 瑞典 SPM 2. 艾默生 EMERSON 3. 美国晶钻仪器 Crystal Instrument
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
三.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四、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与所投产品相符。
3.1.3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1.4提供至少3项类似该设备供货业绩及证明材料。
3.1.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且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的制造和供货。
3.1.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7投标人必须对本次招标采购中的所有进行投标。
3.1.8投标人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3.1.9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3.1.10申请人是便携式振动分析仪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经销商,并出具授权代理证明;
3.1.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是代理商,具备以下条件:
3.2.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地位。
3.2.2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与所投产品相符。
3.2.3是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经销商。
3.2.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且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的制造和供货。
3.2.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6投标人必须对本次招标采购中的所有进行投标。
3.2.7投标人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3.2.8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3.2.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即以综合评标最优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价格权重: 50% 技术权重: 35% 商务权重: 15%
时间:2017年7月3日10:00时起至2017年7月10日9:00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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