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长春理工大学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工程已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吉发改审批〔2015〕31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已落实。招标人为长春理工大学。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取中标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工程之防静电地板工程;
2.2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0日;
2.3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均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若投标人是生产厂家,要求投标人具有以防静电架空地板生产或经销为主营业务,具有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防静电地板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如果是经销代理商,以代理防静电地板为主营业务,并代理3年以上,需提供满足要求的生产厂家的唯一授权书,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相关行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近三年(2014年-2016年)完成类似工程经验(具有市政或公共建筑工程供货安装业绩)至少三项(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3财务要求: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不亏损。
3.4信誉要求:拒绝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本工程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须是潜在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代表。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更换授权委托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8本项目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