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石家庄市分散燃煤采暖压减替代项目2017年洁净型煤供应商及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HB-170672-001/002/003
采购内容:洁净型煤供应商及配送服务
第一标段:招标编号:HB-170672-001
井陉县、井陉矿区、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
第二标段:招标编号:HB-170672-002
高邑县、元氏县、赞皇县、赵县;
第三标段:招标编号:HB-170672-003
新乐市、深泽县、无极县、晋州市
采购数量:约54万吨(第一标段约16万吨,第二标段约19万吨,第三标段约19万吨),具体采购数量根据居民用户的实际需求确定。
采购用途:居民采暖
项目实施地点:第一标段:井陉县、井陉矿区、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辖区内分散燃煤居民用户;第二标段:高邑县、元氏县、赞皇县、赵县辖区内分散燃煤居民用户;第三标段:新乐市、深泽县、无极县、晋州市辖区内分散燃煤居民用户。
供货时间:招标结束后至2018年3月15日,具体时间按各县市区安排要求供货。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洁净型煤应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地方标准》DB13/2122-2014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具有洁净型煤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3、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年,投标文件中应附承诺函;
4、供应商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供应商具有有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2016年及以后的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地方标准》DB13/2122-2014的指标要求;
6、供应商应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为准;
7、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经销商(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7年 7月5日至2017年7月12日(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