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采购项目编号:HTZB2017-893/1
原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下列第一种: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所采购的雕塑作品具有唯一性、单件性,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现对2017年长春市旧城改造项目(朝阳区)城市雕塑项目第一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吉林省卓珩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刘强 工作单位:吉林建筑大学 副教授
意见:所选定雕塑作品具有单件性、唯一性的特征,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除作者授权外,无其他途径获得,同意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专家2:姓名:贾致 工作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集团 正高级工程师
意见:雕塑作品具有唯一来源,作品报价符合同类作品的市场现状,报价基本合理,部分作品报价偏高。同意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专家3:姓名:金润民 工作单位:长春市城市雕塑学会 二级美术师
意见:采购的艺术制具有唯一性特征,受法律保护。所送作品符合环境的唯一要求,同意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因该项目的采购的雕塑作品具有唯一性、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同意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7 年 07 月 6日 至 2017 年 07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