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项3.2条中“3.2.4.4投标方按本文件投标须知第3.2.3条有关文件测算投标报价时,须按规定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应计税主材计取税金。若投标方未按规定计税,视为不合理报价,在评标时将予以考虑;若为中标单位,还必须对报价书进行修正:修正后合同总价不变,增加的税金由报价书中其他分项按比例下浮得到”。
由于本项目主材料是由黔西供电局提供,以上条款无实际意义,现变更作废。
原开标时间2017年7月11日9时30分,现变更为2017年7月25日10时00分
各投标人: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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