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偃师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就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空气质量监测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应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名称: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空气质量监测车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偃政采【2017】058号
招标编号:偃公采【2017】041号
三、资金来源预算金额:财政资金约140万元
四、简要说明:
4.1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4.2供货期:180日历天
4.3质保期:1年
4.4质量要求:合格
4.5采购内容:空气质量监测车1台
五、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 采购中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是)
六、合格投标人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2、供应商须是具备能力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生产商或代理商,若为代理商的,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3、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即“四表一注” 。
4、投标人须提供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中任意1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投标人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投标人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供应商所提供的主要设备必须直接来源于原厂家并有原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提供原厂保修证明及加盖厂家公章的技术证明文件;
八、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8.1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17年7月 5 日至2017年 7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