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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和平县浰江河道彭寨河段、东水河段2017年度河砂开采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0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项目名称和平县浰江河道彭寨河段、东水河段2017年度河砂开采权 批复文号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批复单位和平县人民政府招标人和平
  项目名称  和平县浰江河道彭寨河段、东水河段2017年度河砂开采权
  批复文号  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
  批复单位  和平县人民政府
  招标人  和平县水利局
  项目所在地区  河源市
  项目资金来源  其它
  招标类型  其它
  公告内容
和平县浰江河道彭寨河段、东水河段2017年度河砂开采权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和平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并经和平县水利局备案,河源市振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和平县水利局(以下称招标人)委托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就以下招标事宜予以公告,符合资格要求者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及标段划分 1、招标人:和平县水利局 2、招标代理机构:河源市振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和平县浰江河道彭寨河段、东水河段2017年度河砂开采权 4、项目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共分2个河砂开采区,每个开采区为一个标段,共两个标段,具体划分如下: 一标段:浰江河道东水河段梅花村梅花砂场采区,规划采区长约800米,平均宽为150米,开采面积12.46万平方米,控制开采高程为1.42米,控制采砂量为9万立方米。 二标段:浰江河道彭寨河段水口村水口砂场采区,规划采区长约300米,平均宽为45米,开采面积1.7万平方米,控制开采高程为2.7米,控制采砂量为3万立方米。 二、开采作业要求 1、河砂开采人必须遵守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2、河砂开采人必须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指令,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3、中标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证照、证书后,依法进行开采; 4、开采期限为12个月,具体时间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为准。 三、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河砂(或河沙)或河砂开采(或河沙开采)的业务经营范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3、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向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并将《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装订入投标文件正本)。 4、有解决堆砂场、运输道路和第三方权益承诺书。 5、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一标段为人民币叁万元整,二标段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须采用电汇或银行保函形式;采用电汇形式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采用银行保函的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2017年7月10日08:30至2017年7月14日16:40。 户    名:和平县水利局 开户银行:农行阳明支行   帐    号:4420 4901 0400 00625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4日(每日9:00~11:30,15:00~17:00)到和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平县滨河东路国土局大楼1楼)报名。报名时即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5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五、报名必须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还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注册和采区所在地县(或以上)河砂开采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注册和采区所在地属于同一行政区的,出具同一份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 4、解决堆砂场、运输道路和第三方权益承诺书。 5、解决可采区的堆砂场、运输道路、第三方权益纠纷等问题的确认书(须经砂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6、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必须注明投标人基本账户、招标人指定账户信息、本项目名称(可简写)、金额]或投标保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复印件,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明:(1)投标报名资料对应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用A4纸编制一式两份,每份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并逐页(封面除外)标注连续页码;每份报名资料的每页(包括封面)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不得用签名章代替),每份报名资料须加盖骑缝章。 (2)报名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报名:①资料不齐的;②没有按规定编制的;③没有按规定盖章的;④没有按规定签名的;⑤所有报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报名时未能出具原件核查或复印件与原件不符的。 六、投标须知 1、为了保证采砂作业的顺利实施,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负责协调与当地关系,采砂、运输过程与村民发生纠纷、冲突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在报名前应对所参加报名标段的地理位置以及开采场地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在报名前和砂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就如何解决可采区的堆砂场、运输道路、第三方权益纠纷等问题进行协商,取得采砂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认可后,持砂场所属地村委会及镇人民政府确认书(须加盖采砂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参加报名。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7天内一次性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开采权出让费等中标人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持相关费用的缴纳凭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发出后30天内进场开采,否则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每标段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不得低于3家,否则招标人将对该标段采砂经营权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人可选择标段进行报名投标,但只可以选择一个标段参加报名投标。 5、投标申请人在报名前应对采砂区的地理位置以及采砂船能否到达可采区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不限于要有如何解决可采区的堆砂场、运输道路、第三方权益纠纷等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案。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8日10:00,地点为和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平县滨河东路国土局大楼10楼)。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如媒体发布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者,以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九、
项目负责人:李阳(女士)
手机:13683233285
电话:010-51957458
QQ:1211306049
邮件: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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