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物资管理办公室,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述设备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
1.项目名称:上海铁路局工务小型养修设备招标再公告
2.项目编号:上铁物招(2017)-94
3.项目内容:
第一标段:铝热焊接设备 德铝 3套
第二标段:轨道检查仪检定装置 3套
第三标段:内燃冲击式捣固镐 进口 150台
第四标段:内燃钢轨垂面打磨机进口16台
第五标段:无线防护台 60台
第六标段:尖轨降低值测量仪 8台
第七标段:背负式电台(中转台) 60套
第八标段:翼轨打磨机 30台
第九标段:内燃便携多功能磨削机 70台
第十标段:液压轨枕链锯 进口 7台
第十一标段:内燃撞轨器 10套
第十二标段:钢轨减磨设备20套
第十三标段:锂电组合工具进口 30台
第十四标段:晃车仪 15台
第十五标段:钢轨探伤仪47台
4.质量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二、潜在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第一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企业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5.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并提供证书和检测报告原件;
4.投标企业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三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代理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通过中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提供原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
5.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6.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7.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四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代理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投标产品通过铁路局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提供原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
5.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6.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7.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五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代理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一级授权,产品须通过国家省部级及以上专业通信设备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提供证书和检测报告;
5.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6.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7.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六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并提供证书和检测报告原件,局内企业开发(或合作开发)的产品,须提供上海铁路局及以上科技验收(评审、鉴定)证书;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七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代理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一级授权。投标设备通过国家省部级及以上专业通信设备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提供证书和检测报告;
5.投标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6.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7.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八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提供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证书,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或路内局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九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提供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证书,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或路内局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代理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国家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提供原件),提供进口许可证、报关单;
5.投标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6.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7.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一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提供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证书,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或路内局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二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提供上海铁路局或总公司科技验收(评审、鉴定)或质量鉴定证书,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或路内局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三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代理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国家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或通过铁路局级以上路内检测机构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提供原件),提供进口许可证、报关单;
5.投标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6.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7.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四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国家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或通过铁路局级以上科技鉴定(提供原件);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五标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设备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标企业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3.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设备通过国家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提供证书和检测报告原件;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连续生产经营、良好售后服务的能力,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良反映;
6.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31日(公休节假日除外)。注: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平台使用费),才能参与投标。
联系人:陈思阳
手机:13521211587
QQ:3341814128
邮箱:3341814128@qq.com资质文件发至此邮箱,(注:邮件标题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