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DCZX17-NM-1063
立项批文:包供财(2017)5号
1、招标条件
本次的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招标人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单位所需材料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
名称 单位 数量
警示牌 块 250
手提袋 个 2000
毛巾 块 2000
水杯 个 1000
手电筒 把 1000
围裙 块 3000
3、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3.2潜在投标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4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或(网上下载的查询结果告知函需有有效的二维码,否则证明无效,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有效期是指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且显示近一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5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需具有本次招标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书或材质证明书;
3.7供应商近三年(2014年—至今)未因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质量事故及重大合同纠纷被上级部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披露取消投标资格,并且目前不处于处罚期内;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本项目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投标:不可以
4、报名
4.1报名时间: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01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节假日休息,逾期不予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