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采购项目—轴承项目招标公告
2017-07-27
1. 招标条件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SIEZB170206240。
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为3个包,具体如下:
第1包:轴承I;
第2包:轴承II;
第3包:轴承III;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轴承的供货、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型号等见附表《招标货物一览表》)
附表1 招标货物一览表
包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最终用户 |
到货时间 |
到货地点 |
1包 |
轴承I |
495 |
神东公司 |
合同签订后1个月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神华保税仓库 |
2包 |
轴承II |
213 |
合同签订后1个月 |
||
3包 |
轴承III |
795 |
合同签订后1个月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签订合同能力的独立法人。
3.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国外制造商的直接授权书或国外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分公司的直接授权书,且已经代理该品牌3年以上(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关代理授权书作为证明资料),同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制造商承担所投标货物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或制造商委托投标人承担所投标货物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全权授权,并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承担质保的声明。
3.3投标人须提供由制造商出具其在2014年—2016年的销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业绩文件证明。此外,投标人还应具有在2014年—2016年内投标产品成熟使用不少于三年的业绩,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投标文件中应附最终用户出具的成功使用证明作为上述业绩要求的证明资料。销售合同相关内容应包括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用户名称、合同签订的时间及签字页等。销售合同和使用证明均应提供复印件或彩印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的投标。
3.5投标人必须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结算依据。
3.6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购标时间: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3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