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划分为一个标段,供货范围为:包括华扬声器4只、功率放大器2台,展厅背景音乐系统数字音频处理器1台、功率放大器5台、扬声器20只,展厅控制系统服务器1台、应用服务软件1套、单通道输入节点2台、单通道输出节点4台、系统编程软件1套,普通会议室投影机7台等软硬件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同时负责提供系统设计、安装、调试、保修、资料(工程图纸、说明书)及竣工验收等服务。
投标人应确保设备供货范围完整,以能满足招标方使用要求为原则。在技术附件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缺项(属投标人供货范围)由投标方无偿补充。
1.3 交货进度:
投标设备整体(或分批)交货,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地点为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现场。
说明:投标人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招标人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调整交货进度。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族体系认证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年检有效)。
2.1.3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产品具有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符合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1.4 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无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要求的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律师事务所或相应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诉讼履约情况证明。招标人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进行核实。
2.1.5 同一标段的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1.6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2.1.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 资格专项条款
2.2.1 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2.2.2 投标人近五年(指201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1项类似供货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需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