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梅河口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回填工程已由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梅建发[2017]145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为梅河口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回填工程,平整面积91386平方米,项目资金已落实。
2.2 工程建设地点为梅河口市李炉乡;
2.3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8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工期 12 日历天;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一定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本工程划分一个标段。
3.6 外省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6]1号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和在省外的业绩认定详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文件
3.7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8 月 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