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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圩河绿化(东方大道-242省道)工程程监理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0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程圩河绿化(东方大道-242省道)监理1、本程圩河绿化(东方大道-242省道)监理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开委复【201

 程圩河绿化(东方大道-242省道)监理 

1、本程圩河绿化(东方大道-242省道)监理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开委复【2017】29号文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投标。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 招标工程项目的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 监理估算价:约60万元。 
2.3 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新建绿化面积19.7万平方米。 
2.4 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为本项目提供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服务。 
2.5 招标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自筹,已落实。 
2.6 招标工程建设地点:连云港开发区。 
2.7 监理服务期限要求:计划工期18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阶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及以上监理资质;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员1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以上(需提供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 
3.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监理员3名以上(需提供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本次招标执行连建质[1607]573号文和苏建建管[2014]100号文及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局质安处备案,在同一设区市最多可同时在三个在建项目上从业; 
3.7其它要求: 
1)根据连建质[2007]551号文规定,外省市企业要审查监理企业的《核验通知书》,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2)依据连建管〔2011〕101号文的要求,投标人须在后审文件中提出拟安排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监理机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监理机构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2017年5月、6月、7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 ,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4)本次招标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精神: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 (应在公示期内的不良行为)无行贿犯罪证明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承诺(格式可自拟);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详见高检会[2015]3号文。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为准。 
3.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3.9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D、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根据苏建建管【2013】671号精神,按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不少于两种价格评审法,开标时随机确定其中一种。开标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用摇号机现场抽取其中一种办法。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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