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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TBD再生水厂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0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1 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昌平区TBD再生水厂工程PPP项目(下称本项目)1.2 项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1.3 项目授权主体和实施机构北京市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昌平区TBD再生水厂工程PPP项目(下称“本项目”)
1.2 项目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
1.3 项目授权主体和实施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授权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下称“区水务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人。
1.4 项目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厂址位于七燕渠以东,定泗路以南,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8.99公顷,远期规划占地面积15公顷。再生水厂近期规模为日处理量10万立方米/日,远期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
根据《昌平区TBD再生水厂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昌平区TBD再生水厂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评审结果,昌平区TBD再生水厂工程项目总投资约69034.15万元。
1.5 采购需求
本项目由区水务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社会资本;中标人与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合同》,共同出资在昌平区设立项目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区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
区水务局负责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手续办理,组织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标。在合作期内,负责制定绩效考核标准,负责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监管,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审核项目公司的付费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再生水处理服务费。并最终在合作期结束后接收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的项目设施。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须依据本项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法申请和办理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负责再生水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负责对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运送至区水务局指定场所,并承担污泥运输的费用,并在合作期满后向区水务局或其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设施。
1.6 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为二十五(25)年(包括建设期),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1.7 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昌平区财政局根据区水务局的付费申请,向区水务局拨付再生水处理服务费。
再生水处理服务费以项目公司提供持续稳定优质的再生水处理服务为基础,区水务局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及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公司的付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按季度向项目公司支付再生水处理服务费。
2 申请人资格条件
2.1 主体要求
投资人可以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但联合体内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2)名。
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并满足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适用强制性要求。
2) 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 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不得作为申请人。
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应与资格预审报名登记时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则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变动,否则审查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5) 联合体参与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由多个法人实体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以一个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与,且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为零;
(b) 由联合体牵头人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
(c)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与;
(d) 联合体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的效力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2 财务实力
资格预审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投融资能力。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投资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投资人若是联合体,则每一成员的净资产乘以其在联合体内所占股权比例之和应不低于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2.3 业绩经验
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投资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拥有一个处理规模不低于十(10)万立方米/日(含1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或再生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要求在同一工程中至少拥有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三种模式中的两种),且该工程须已经成功运行一年及以上。
投资人若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联合体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满足以上业绩经验条件。社会资本或其控股(持股比例高于50%)的下属公司业绩都可以作为社会资本业绩。子公司的业绩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与其子公司的关系证明文件。
2.4 法律和信誉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业信誉。
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3)年内,申请人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述的不良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不良记录。
3 申请人资格预审方式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1) 经过资格预审评审,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均可参与后续采购环节;未参加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得参与后续采购环节。
2) 实际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将修改资格预审公告内容,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3) 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仍不够3家的,将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4 报名时间、地点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现诚邀有意向的社会资本报名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1) 报名时间: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30~11:30, 13:30~17:30(北京时间)。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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