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诉北京特格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格特”)合同纠纷一案,特格特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公司因冻结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而导致与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或第三方发生纠纷,由该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冻结后引起的全部损失由其承担。后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公司冻结证券账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8,127,269元。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已经支付了前述款项,但特格特公司怠于履行《承诺书》,故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50,01.324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我司已于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同时指派负责提供法律服务的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一名或两名,投标人及投标表人所委派的律师资格具体如下:
4.1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4.1.1投标人应为北京市合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投标人为非北京市合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有分所机构或投标人在北京的分所机构;投标人注册成立时间不得低于5年;
4.1.2投标人的执业律师不得低于10人(请提供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律所执业律师人员名单或律师协会系统查询截图);
4.1.3投标人最近5年未收到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的处罚或警示;
5.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8月9日9:00起至2017年8月14日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