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东方广场街道办公楼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已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长经经发审字【2017】25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东方广场街道办公楼绿化工程项目施工;
2.2 建设地点:东方广场街道院内;
2.3 建设规模:东方广场街道办事处院内办公楼周边绿化工程;
2.4 计划投资:95万元;
2.5 计划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施工单位60日历日内完成;
2.6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内容;
2.7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是具备园林绿化经营范围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园林绿化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3.3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