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本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章的规定;
3.2 供应商工商注册地或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经营范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4年-2016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3.3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4.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