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2 投标人应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存续期内的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1 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公司热网系统运行维护 1、投标人必须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投标人近五年内(自2012年1月起)须至少具有两个热网系统运行与维护的合同业绩。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须为与本次招标标的相关的以往业绩合同扫描件,必须包含合同封面、供货/施工/改造范围及技术规格/主要工程量/技术要求、合同时间、合同签字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合同信息,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请提供满足要求的合同和用户证明,详见招标公告。
业绩认定原则: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须满足1.2.9关于合同业绩的要求)和由最终用户签署的用户证明(需含维护项目名称、服务时间及单位名称);投标人可参考附录中提供的模板填写。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提供业绩,其业绩为无效业绩。关于服务时间的认定是以用户证明中写明的本服务项目的维护时间为准,业绩起止时间的认定为维护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日。
1.2.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10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递交第一步开标的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7年09月12日 10: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