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对其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道路清扫车、洒水车等环卫车采购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有关本次招标的详细信息如下: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提供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中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关服务的经营内容;
(3) 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代理商适用);
(4)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