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鹤峰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现就检察-院食堂和办公场所保洁劳务外包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鹤峰县人民检察-院食堂和办公场所保洁劳务外包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HFXZFCG2017-130号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康岭新区)内设食堂,对食堂和新区办公场所保洁劳务对外发包。
(二)招标范围:一是须为所有在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就餐的人员提供就餐服务,机关用餐人员在70人左右,供应早餐、中餐、晚餐叁餐和按业主单位要求提供加班工作餐、公务接待餐的制作和服务工作。二是办公场所(办公大楼、办公大院)所在区域内日常卫生保洁服务。保洁人员上班时间要根据保洁工作实际需要,随时确保办公大楼内的走道、接待室、会议室、阅览室、卫生间和办公楼外前后院坝、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美观,接待、会议期间为客人、参会人员提供茶水等服务。(见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三)项目预算:259373.86元/年
(四)时间要求:合同一年一签。
(五)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付款。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六、供应商条件:
(一)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餐饮经营或餐饮管理的独立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二)同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资格证件及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拟派人员配置不少于4人,主厨须有中级及以上厨师证,提供拟派人员花名册及中级及以上厨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平台进行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证明,查询对象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4、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管理人员不低于中级技能厨师证职称的复印件;
5、在恩施州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售后服务机构;
七、领取谈判文件
(一)时间:2017年8月18日下午18:00前(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