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0773-1741GNJL01927/1
1、招标条件
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消防工程已由国家文物局以文物督函【2015】1516号文件批准建设,已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为专项资金。招标人为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范围的办公楼、洗印车间、小白楼等消防工程的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2.2 建设地点:长春市红旗街1118号。
2.3 监理服务期:计划2017年9月15日开工、2018年1月28日竣工(监理服务期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期、审计结束为止)。
2.4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合格要求。
2.5本项目工程发包价为741.0191万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规定,招标人确定本项目工程发包价741.0191万元作为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为1.0,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折扣系数为0.8,确定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18.4446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同时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近三年内有一项类似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投标单位资质应符合省市有关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要求。
3.2 投标人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并取得文物工程相关专业监理证书,依据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建质【2016】23号文的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无在建工程,提供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无在建证明,现场人员必须与投标人员保持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 外省企业按照省住建厅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及〔2016〕1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6本项目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须是潜在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代表。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更换授权委托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9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活动,并现场核验身份。合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并现场核验身份。违反这两款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16日至 2017年8月22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