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华能大连电厂二期2×350MW机组脱硝超低改造流场优化设计及钢结构校核设计
2.2实施地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
2.3资金来源:自筹
2.4设计周期: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
2.5招标范围:对华能大连电厂二期2×35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脱硝流场进行优化设计及钢结构进行校核设计。
本次招标针对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脱硝系统改造需要,按照施工总体规划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流场优化和钢结构校核工作。
2.6实施地点:华能大连电厂二期3、4号机组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登记的合法经营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有本次项目的经营范围,且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2投标人需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环保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须具备近三年具有不低于5台300MW及以上机组脱硝流场改造总承包,且投运一年以上的业绩。
需提供相关业绩合同或业绩扫描件。
3.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5未有电力体系内不良行为记录。
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3.7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均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名词释义:本条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控股、管理关系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的关系,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方式。
3.10本项目工程不允许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