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次的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招标人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单位所需货物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及标包划分
第一标包:HG-2017-1-474(0651-17021741/1)
内容:和林供电分局、托县园区分局燃煤一批。
第二标包:HG-2017-1-475(0651-17021741/2)
内容:托县供电分局、清水河供电分局燃煤一批。
第三标包:HG-2017-1-476(0651-17021741/3)
内容:金桥供电分局、玉泉供电分局燃煤一批。
第四标包:HG-2017-1-477(0651-17021741/4)
内容:土左供电分局燃煤一批。
第五标包:HG-2017-1-478(0651-17021741/5)
内容:武川供电分局燃煤一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须具备相应货物的供货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3.1.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且其经营范围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同时,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企业如有信息变更,需有工商局变更说明。)
3.1.2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含)以上法人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标的货物的投标。
3.1.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备质量问题。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经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近三年内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3.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专用资格要求:
3.2.1所投货物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
3.2.3投标企业近三年(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三年)为企事业单位、政府组织完成的同类项目供货业绩;
3.2.4投标人为经销企业的,须提供国内煤炭开采生产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经销授权。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8月25日到2017年8月31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周六、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