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委托,就破产重整专项法律事务入围公开选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专项法律事务入围公开选型项目(招标编号:JITC-1705WX2124)
二、项目简介:
招标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专项法律事务入围公开选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的入围律师事务所将获得招标人两个年度内(起始日期以入围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选型范围内的服务资格,招标人不承诺在选型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律师事务所实际项目合同、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项目合同总金额。
在选型入围有效期内,对于单个破产重整项目,招标人将在入围律师事务所中择优选聘并另行签订合同,由签订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在具体项目中代表银行债权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对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工作策略进行论证、设计;代理债权申报,代理对管理人的债权确认结果提出异议或诉讼;代表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表决,发表意见;协助债权人与管理人、政府、法院等沟通,根据需要参加协调会;协助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修订;与管理人、投资人、其他债权人、出资人、政府等主体的谈判;根据项目需要起草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管理人督促各方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协助债权人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他与重组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等。
选型范围包括:中国银行总行与破产重整专项法律事务有关法律服务。
入围律师事务所数量:不多于8家。
选型有效期:2年(起始日期以入围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三、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从业时间不少于3年(自《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算)。
2、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不少于3个破产类法律事务的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破产类法律事务业绩的委托人须为:全国性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下同)总行或一级分行,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华融、长城、信达、东方),或省级地方政府资产管理公司。
3、投标人须保证提供的服务方案未侵犯第三人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人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中国银行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在中国银行不得有不良记录。
5、投标人不存在环境污染、非法用工等引发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6、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7、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关联关系投标人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投标人;
(2)与本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投标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
8、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投标人须从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竞争。
10、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的申请。
注:以上是对投标人的基本资质要求,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证明。
四、项目说明会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需要举行项目说明会议,就本项目选型入围招标要求向各投标人介绍情况。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1日下午14:00开始(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