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所需化学药品盐酸招标公告
2017-11-08
招标 编号:HNZB2017-11-02069/01
就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所需化学药品盐酸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
1.1工程地址:
1.2工程规模:生产规模为(2×330MW)供热机组。全厂唯一水源为营口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城市中水,年用量约为500万吨。
本次招标物资为两台机组凝结水处理高速混床阳树脂、化学制水车间除盐系列阳床以及混床阳树脂再生使用的盐酸。
1.3计划工期: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盐酸供应工期要求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
2.招标范围:
2.1本项目涉及的物资主要为两台机组凝结水处理高速混床阳树脂、化学制水车间除盐系列阳床以及混床阳树脂再生使用的盐酸。
2.2供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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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料号 |
物料描述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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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046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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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 |
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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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2投标人近三年在电力系统从事相关盐酸供货合同业绩3项及以上(含已完成和正在执行)(请提供具体业绩明细,并附有合同复印件)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含)万元。
4.3投标人必须提供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
4.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5 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6 未有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且未有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不良记录。
4.7 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方式。
4.8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4.9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10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11 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不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并将最终导致被否决投标。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7年11月08日9:00起至2017年11月12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