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KGSG-ZB-20173243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资金来源: 其它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ZKGSG-ZB-20173243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市区20蒸吨/小时(14MW/小时)以下(含20蒸吨/小时)燃煤锅(窑)炉淘汰项目造价咨询单位选择(二期)已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以长府办发[2017]40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双阳区住房保障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宽城分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选择以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市区20蒸吨/小时(14MW/小时)以下(含20蒸吨/小时)燃煤锅(窑)炉淘汰项目造价咨询单位选择(二期);
2.2招标范围:长春市各城区燃煤锅(窑)炉淘汰工程;
2.3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市;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造价咨询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决算完成;
2.6造价服务目标:达到长春市淘汰燃煤锅(窑)炉工程造价相关要求及省、市颁发的最新相关文件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近三年具有5000万以上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类似造价咨询业绩一项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3.2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注册造价师,近年主持过类似造价咨询工作,项目管理机构投入不少于20人,持证上岗。须为本项目部提供专用交通工具(汽车)至少两台。
3.3 本次招标允许(非必须)造价咨询单位和房产测绘单位联合体形式投标。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为牵头人。房产测绘为丁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 外省企业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入吉备案手续并在长春设立分支机构方可参于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4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法定假日除外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资金来源: 其它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ZKGSG-ZB-20173243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市区20蒸吨/小时(14MW/小时)以下(含20蒸吨/小时)燃煤锅(窑)炉淘汰项目造价咨询单位选择(二期)已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以长府办发[2017]40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双阳区住房保障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宽城分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选择以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市区20蒸吨/小时(14MW/小时)以下(含20蒸吨/小时)燃煤锅(窑)炉淘汰项目造价咨询单位选择(二期);
2.2招标范围:长春市各城区燃煤锅(窑)炉淘汰工程;
2.3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市;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造价咨询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决算完成;
2.6造价服务目标:达到长春市淘汰燃煤锅(窑)炉工程造价相关要求及省、市颁发的最新相关文件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近三年具有5000万以上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类似造价咨询业绩一项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3.2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注册造价师,近年主持过类似造价咨询工作,项目管理机构投入不少于20人,持证上岗。须为本项目部提供专用交通工具(汽车)至少两台。
3.3 本次招标允许(非必须)造价咨询单位和房产测绘单位联合体形式投标。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为牵头人。房产测绘为丁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 外省企业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入吉备案手续并在长春设立分支机构方可参于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4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法定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