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招标条件
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脱硫石灰石粉采购招标人为华能河南分公司,采购人为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地点:河南省洛龙区关林路与龙鳞路口。
项目概况: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装机容量为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燃煤发电机组,一期(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装机容量为2×135MW循环流化床机组。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脱硫用石灰石粉材料
本次招标范围为2018年第1季度机组脱硫系统用石灰石粉,经综合估算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1季度合同期内预计石灰石粉使用量约20500吨(含一期阳光热电3500吨),中标人分别与华能洛阳热电和洛阳阳光热电分别签订框架协议,按实际到货量分批结算。
由于招标人生产的特殊性,招标人第1季度石灰石粉需用总量不确定,招标人对合同期内石灰石粉需用总量不做任何承诺,各投标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接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招标价格:招合同期内含税总价,即第1季度合同期内(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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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使用位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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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灰石粉 |
纯度≥90%,氧化镁〈2%,SiO2<2.5%,细度250目 |
吨 |
20500 |
机组脱硫使用 |
含一期阳光热电3500吨 |
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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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单位 |
合格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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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O3 |
%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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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O |
W--%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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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O2 |
%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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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粉粉粒径(通过250目) |
% |
≥9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投标人经营范围必须涵盖石灰石销售;资源税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投标单位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对未列明但国家对标的物设定了资质或许可证的(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消防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生产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投标人须具有对应标的物的资质证或许可证。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必须提供标的物的性能保证值和相关技术参数(若有)的技术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或鉴定报告和/或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等),达到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环保和成套供货的要求。
(二)专项条件:同时投标人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投标人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1万吨石灰石供货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3)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石灰石粉化验报告。
(4)投标人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20000元。
(5)在华能河南分公司所属企业有过合同履行不诚信行为的不得参加此次投标。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4、投标单位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从2017年11月22日10:00起至2017年12月02日17:00止(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