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惠州市公-安局 的委托,拟对 惠州市公-安局警用即时会商云 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1300-201711-010-0180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公-安局警用即时会商云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040,000 四、采购数量:1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细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谈判响应供应商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按预审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需要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及对应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可以参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投标人可以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出具书面材料。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同时,对法律、法规的相关依据进行说明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供应商没有违反谈判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谈判响应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谈判响应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谈判响应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7 年11 月29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05 日 期间(上午00:00至11:59,下午11:59至00: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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