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宿豫区道路绿化自动降尘喷灌系统工程已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自筹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宿豫区; 1.2工期: 4 日历天; 1.3质量要求:合格; 1.4投资总额:约40万元; 1.5付款方式: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对应满一年且完成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80%,余款于工程养护期满后付清。b、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直接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相应赔偿款及甲供材料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等。 1.6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一个标段,招标内容为:宿豫区道路绿化自动降尘喷灌系统工程施工。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企业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本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 4.3其他条件: 4.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3.2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3.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3.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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